作者:植德生命科学组钟月萍易霏霏黄晓琳刘天琦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COVID-19)疫情持续期间,民众迫切盼望各大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尽快研发出能够有效预防或者治疗COVID-19的药物,一旦有有效治疗的药物,曾经可怕的病毒也不再可怕,天花即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被疫苗灭绝的烈性传染病。但药物研发周期长、确定性低,据不完全统计,成功研制出一款新药的平均时间长达12年。
新药研发的时间之所以如此漫长,是因为药品研发需要经历以下流程,以确保药品安全且有效。如图所示,每一个环节都有需严格遵守的标准,每一环节也都存在失败的风险,如果一款新药从发现靶点到上市,都由一家药企独立研发,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成本,还要承担巨大的研发失败的风险。三大类新药各阶段研发成功率
以临床试验前的阶段为例,根据美国药物研究和制造商协会PhRMA的统计,药物研发阶段要对-种化合物进行筛选,其中仅有种能够进入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于这种筛选出来的候选化合物,也需通过大量的临床前研究工作来论证其安全性与有效性,最终仅有5种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因此,各大药企、药物研发企业及科研机构间便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优势互补、降低损失,并加快药物的研发、上市速度。实践中,新药研发可选择的合作方式包括传统的股权类合作,也包括在其他行业使用较少的Licensein/Licenseout模式的合作。传统的股权类合作主要着眼于合作方整体资源的整合,具体方式包括企业合并、收购、合资等。相较于传统的股权类合作方式,“Licensein/Licenseout”模式是在当前新药研发加速发展的趋势下在国内逐渐兴起的一种“新潮”模式。年大额Licensein交易数据来源:GBIHealth年Licenseout交易数据来源:GBIHealth
“Licensein/Licenseout”,通俗来讲是指“产品”的引进或授权,这里的“产品”可以是某项专利或技术,也可以是某种化合物或产品(具体见下文对许可产品的阐述)。引进方通过向授权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产品在某一或某些特定区域针对特定的适应症进行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商业化权利,而许可方通常在该等区域内针对该等适应症则不再继续开发。Licensein与Licenseout是两个相对而生的概念,本文的以下篇幅将从Licensein的角度对该模式进行介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既然Licensein是近些年才在国内逐渐兴起,那么,是哪些因素为Licensein在国内的兴起提供了契机呢?医疗制度改革1对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7月10日发布的《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了我国对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接受程度将依据数据的质量分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与不接受。对于真实可靠,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品注册检查要求的,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并且不存在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其在境内可被完全接受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用以支持在我国申报药品注册。如果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满足前三项要求,仅存在影响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药品注册申请人也不必重新开展全部临床试验,在根据影响因素分析情况并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临床试验即可。只有对于在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能充分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我国的态度为不接受。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目前,我国Licensein模式的应用场景大多为境内研究机构和药企从境外引进中早期项目(即,临床I期、临床II期乃至临床前)的产品,用以在境内进一步开展研究或/及申请药品上市。我国对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接受态度的明朗,给Licensein模式打开了一扇窗。对于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新药研发机构和药企通过Licensein模式引进后便无需重复开展临床试验,在时间和金钱方面均节约了一大笔成本,不再因“烧钱”的临床试验望而却步。2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的出现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人制度(“MAH”)的出现给Licensein模式的发展提供更广的空间。在MAH制度实施之前,只有具备药品生产能力的企业才有资格取得新药的注册许可证,申请药品上市。对于新药研发机构而言,除非自建或购置生产厂房,打通从药品研发到药品生产的全流程,否则无法亲自申请药品上市,只能将研究成果拱手让与药品生产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上市,这大大减退了研发机构对新药研发的热情。而在MAH制度实施之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必须为药品生产主体,不具备药品生产能力的研发机构也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委托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商实现药品量产,直至上市。不具备药品生产能力的研发机构可以成为MAH研发机构对新药研发的热情又呈现出了日益高涨的趋势,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后可观的经济收益激励着研发机构不断探索通往新药的路,Licensein模式作为一条捷径吸引着众多研发机构纷至沓来。
资本市场政策在漫长的新药研发周期内,大部分研究机构和药企就该药物都很难实现营收,等待药品研发成功并上市后获得收益的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回报周期较长,降低了研究机构、药企和投资机构投入新药研发的积极性。近年来,资本市场对医药企业的政策及态度总体呈现出愈加宽容的趋势,除美股市场之外,香港联交所和科创板也相继接受尚未盈利的医药企业上市,医药企业有了更广的上市融资平台。同时,投资医药企业的投资机构也有了更宽的退出渠道,如,专注于肿瘤、出血及血液疾病、肝胆疾病等多个治疗领域的创新驱动型新药研发企业泽璟制药于年1月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采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首发上市的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应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标准歌礼制药、百济神州、基石药业也分别在年、年间先后赴港上市成功,这三家药企均曾通过Licensein模式开展药品研发,且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均未盈利。随着资本市场对医药企业的宽容度增加,投资机构对医药研发领域的投资热情也逐渐被激发。有了更广的融资机会,医药企业便更加有了底气和动力以Licensein模式引进产品,并在国内做本土研发。接下来,我们将以处于临床I期、临床II期乃至临床前阶段的中早期项目为背景,为大家解读一下Licensein模式下的许可协议(LicenseAgreement)中需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