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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7 1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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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年6月8日被廉江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已判决)经合谋后,苏某乙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给苏某甲,由苏某甲伪造苏某乙于年10月5日至年11月7日在**医院治疗支气管肺癌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68元的单据交给苏某乙养,后苏某乙养将上述伪造的单据于年11月间交到廉江市社保局,骗取廉江市社保局支付其医保费元人民币。

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经合谋后,苏某乙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给苏某甲,由苏某甲伪造苏某乙于年11月28日至年12月10日在**医院治疗支气管肺癌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共.2元的单据交给苏某乙,后苏某乙将上述伪造的单据于年12月间交到廉江市社保局,骗取廉江市社保局支付其医保费.2元人民币。

3、年10月初,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经合谋后,苏某乙提供苏某丙(廉江市*镇*村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寄给苏某甲,由苏某甲伪造苏某丙于年10月28日至年11月11日在**医院治疗淋巴瘤的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元的单据交给苏某乙,后苏某乙将上述伪造的单据于年11月间交到廉江市社保局,骗取廉江市社保局支付其医保费元人民币。

网络图片

4、年9月初,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经合谋后,苏某乙提供苏某丁(苏某乙的女儿)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苏某甲,由苏某甲伪造苏某丁于年9月10日至年11月10日在**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元的单据交给苏某乙,后苏某乙将上述伪造的单据于年11月间交到廉江市社保局,骗取廉江市社保局支付其医保费元人民币。

5、年7月间,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经合谋后,由苏某甲伪造苏某戊(苏某甲的父亲)于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大学附医五院治疗急发性大脑出血的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共元的单据交给苏某乙,后苏某乙将上述伪造的单据于年7月间交到廉江市社保局,骗取廉江市社保局于年8月6日支付苏某戊的医保费元人民币给苏某乙。

6、年3月间,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经合谋后,苏某乙提供李某某、苏某戊、苏某己、曹某某、苏某庚(均为廉江市*村村民)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苏某甲,由苏某甲伪造李某某于年2月26日至3月17日在**医院治疗淋巴瘤的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24元的单据、伪造苏某戊年1月14日至2月9日在**大学附医一院治疗白血病的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86元的单据、伪造苏某己年3月5日至4月9日在**大学附医五院治疗支气管肺癌的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7元的单据、伪造曹某某年3月3日至3月7日在**医院治疗脑瘤的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共.85的单据、伪造苏某庚于年2月16日至3月26日在**妇幼保健院治疗支气管炎的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共.76的单据交给苏某乙,后苏某乙将上述伪造的共款.41元的单据于年3月间交到廉江市社保局,骗取廉江市社保局支付其医保费某某.41元人民币未遂。

7、年4月间,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经合谋后,苏某乙提供苏某丁(苏某乙的女儿)的身份证给苏某甲,由苏某甲伪造苏某丁在**医院治疗左顶骨缺损的病历资料及假收费.36的收据交给苏某乙,后苏某乙将该伪造的.36元的单据于年4月间交到廉江市社保局,骗取廉江市社保局支付其医保费.36元人民币未遂。

8、年3月间,被告人苏某甲与苏某乙经合谋后,由苏某甲伪造其本人在**医院治疗支气管肺癌的病历资料及假收费.18的收据交给苏某乙,后苏某乙将该伪造的.18元的单据于年4月间交到廉江市社保局,骗取廉江市社保局支付其医保费.18元人民币未遂。

综上,被告人苏某甲伙同他人诈骗医保款.2元人民币;诈骗医保款未遂.95元人民币。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已退出人民币.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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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医保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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