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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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3 1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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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84********,汉族,初中文化,原沭阳县**区***有限公司员工,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沈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年12月8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沈某甲现因涉嫌诈骗罪,于年8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顾某某、秦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及顾某某、秦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6月至7月,被告人沈某甲在已离异的情况下,编造其妻子因脑部肿瘤需要借钱治疗,先后骗取五名同事顾某某、秦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张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元。

现分述如下:

1.年6月至7月,被告人沈某甲多次共计骗取顾某某人民币元。

2.年6月25日被告人沈某甲骗取张某乙人民币元。

3.年6月底,被告人沈某甲两次共计骗取秦某某人民币元

4.年6月底,被告人沈某甲两次共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元5.#;年6月至7月,被告人沈某甲多次共计骗取蒋某某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沈某乙、沈某丙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秦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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