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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也应该“以眼还眼”


近日,一条伊郎女子获准“以眼还眼”新闻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单凭许多报刊和站纷纷转载的情形,就足见人们的重视程度。伊郎法院判决,“根据古老的‘以牙还牙’原则,伊郎一名34岁的女子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向一名男子的眼睛滴硫酸,以惩罚他7年前泼硫酸导致其毁容及失明。2004年,时年27岁的马吉德·莫瓦赫迪在跟踪其大学同学阿梅内·巴赫拉米几个月后,在一个公交站向她求婚。遭到拒绝后,马吉德将硫酸泼向了阿梅内,导致她严重毁容并失明。2008年,法庭判决马吉德赔偿阿梅内1.9万英镑,并入狱服刑。但阿梅内拒绝接受这样的判决。在阿梅内的请求下,法庭遂依照古老的伊斯兰法律条款对凶手重新进行判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过,惩罚行动实施的几小时前,伊郎一家通讯社站发布消息称,刑罚被推迟。”这位求婚男子太没有人性,太狠*,居然用如此手段对付拒绝他求婚,显然是他心里爱的人,用硫酸毁容导致其失明,简直是不亚于剥夺被害人性命的犯罪,受到法律严惩那是必然的。但是,这种严惩,根据刑法的规定,该怎么就怎么,判刑,坐牢,甚至杀头,民事赔钱,由法院判决。起初,法院判犯罪人马吉德赔偿和有期徒刑。被害人不服这个判决,她要“以眼还眼”,亲自动手,将硫酸滴入毁她容导致她失明的犯罪分子的眼里。显然,伊郎现代法律中没有如此规定,但是,大概古兰经和古代法律有此条文,于是伊郎法院根据后者接受了被害人的要求,改变原来的判决。对于伊郎法院的这一改判,各国议论纷纷,世界人权组织尤其不满。我们许多像你像我的中国公民,不懂伊郎法律,不知道是否可以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搬用古代某些法律规定,只是听说过,一些伊斯兰国家甚至直接根据古兰经中的若干说教判案,所以,我们很难评论人家伊郎法院作如此改判是好还是不好,是对还是错。不过,欠债还钱,一命抵命,这是人类社会几乎普遍性的规则。所以,“以眼还眼”不是没有道理的。那种你打我左脸,我也给你右脸,很难行得通的,事实上上帝自己也不曾这样作过,对他的子民毫不客气,即使人类偷吃禁果的小错,也一直没有放过,至于中错大错,就更不得了,发特大洪水,放大火,太过分了。现在我们讲究的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罪罚相当。“以眼还眼”,加上“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等等,就是这样。但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判决,个人,即使你是受害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权自己去报复和复仇的,当然正当自卫时例外。事实上,在我们中国这个法治社会里,大家都知道这样做的。不过,所谓罪罚相当,所谓对等相应的报复手段和刑罚处置,应该广义的,而非狭义的。你挖掉我眼,你打掉我牙,我并非一定要挖你的眼、打掉你的牙,事实即使我要求法院这样判,也是办不到的,因为刑法没有如此条款规定,而只能判刑和赔偿。至于量刑长短、行刑手段和赔偿多少,自然主要是由犯罪人的犯罪造成的后果决定的;当然也由社会的文明程度决定。受害人及其家属亲人太执意,一味要法院这样那样判,否则如何如何是不可取的。最近西北古城一个影响很大的药家鑫交通事故故意杀人案,受害人一再要犯罪嫌疑人抵命,这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中级法院一审已判死刑,目前药家鑫处于上诉阶段,不管最后结果如何,应该法律说了算。但被害人的家属一再放出“不杀药家鑫,不安葬死者”的话,就不太恰当了;似乎要法院一定按照你的意思判,怎么行呢。这自然和我们中国人和亚洲人的复仇观念有关。在现今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里,就不会这样。前些年,德国一家4口人,在我国某城酒店被抢劫谋杀,案破,按我国法律,几个犯罪嫌疑人当死无疑,但令我们不能理解的,被害人家属,竟要求我国*府不要处死罪犯,理由很简单:处死他们,我们的亲人也活不了。当然我们无法接受被害一家德国人亲人的这种观念。赞相关美文阅读:·还有什么不能杜撰?·郅都的胆与魄·“不下作”的“法律精英”萧翰是如此理解法律的·从格力老总周少强因吃被免说起·往痴心球迷脸上踢一脚·浅析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效益·杨秀珠司机贪挪7000万的五大看点!·占领舆论高地就可以肆意"拉偏架"吗?·"传国玉玺"已成千古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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